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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總成績。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專業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
錄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