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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考試分薦任、委任二等,其應考資格如下:
一、現職薦任職未具薦任任用資格者,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職委任職未具委任任用資格者,得應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