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10: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由訓練機關發給津貼,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
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
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其占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者,並得依規定
支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互助。
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者,原經敘定俸級高於本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級時
,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俸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