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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由訓練機關另定規定
,函送保訓會備查。但有關受訓人員喪失受訓資格之規定,應由訓練機關
函送保訓會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