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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內政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中央及臺
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原住民行政暨相關之單位訓練六
個月,但乙等考試會計審計科筆試錄取分配占主計員職缺訓練者,其訓練
期間為一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