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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本規則 111.03.16 修正發布之第 5 條條文之附表六至附表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 4 條
本考試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本考試三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考試,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