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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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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由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按考試類
級資位依序分配各用人機關 (構) 實施,其期間為四個月至一年。但士級
人員得縮短為三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