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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 (構) 編制內實缺,並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 (構)
發給津貼,二等考試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三等
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四等考試比照委任第
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五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互助。分配在事
業機構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