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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獎學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之成績合計為總分數時,共同科目佔百分之四十,專
業科目佔百分之六十,應考人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為最優等,七十分以
上者為優等,六十分以上者為中等,不滿六十分者不列等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