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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 2、4~6 條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2.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各等別類科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圖表附件:
附表一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附表二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