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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所屬捷運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台北市政
府依序任 (派) 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