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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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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政風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除現役軍人外不得申請延期訓練。但曾應本考試錄取,並
接受本項訓練成績及格之現任或曾任政風人員,得免除基礎訓練,惟仍應
接受六個月之實務訓練。
錄取人員未於指定時間報到受訓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退 (離) 訓者,由法務
部函送保訓會註銷受訓資格。錄取人員如係現職政風人員,除經原機關 (
構) 核准帶職帶薪並出具證書外,應於報到受訓前辦妥離職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