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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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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歷、經歷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學歷占三十分
(一)修習學門與應考類科之相關性(依其科系所名稱、修習課程加以認定):十二分。
(二)學歷等級:十八分
1.博士學位:十五至十八分。
2.碩士學位:十二至十四分。
3.學士學位:十至十一分。
4.專科學校畢業:八至九分。
二、經歷占七十分
(一)專業成就表現(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五十五分。
1.職務層級及工作表現:十分。
2.研究著作、專利發明:十分。(每一項採計三至五分,最高以十分計)
3.獲國內外相關獎項或技藝競賽紀錄:十五分。
4.主持或參與專業性研究計畫、在國內外專業性會議或刊物發表論文:十分。
5.考試及格證書或職業證照:十分。
(二)工作年資:(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十五分。(工作年資每滿一年計算一分,年資尾數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未滿半年者,不予採計,最高以十五分計)
前項學歷、經歷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
學歷、經歷審查評分表如附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