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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7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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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語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外語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外語表達能力,六十分。
二、語音與語調,二十分。
三、才識見解氣度,二十分。
外語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外語表達能力,五十分。
二、語音與語調,十五分。
三、才識見解氣度,十五分。
四、應變能力,二十分。
外語團體討論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擔任主持人:
(一)主持會議能力,二十分。
(二)外語表達能力,二十分。
(三)決斷力,十分。
二、參與討論:
(一)影響力,二十分。
(二)外語表達能力,二十分。
(三)積極性,十分。
前三項之外語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除得請用人(職業主管)機關提供與職缺(職業)相當之職務說明(含職等標準)供參考外,並得依核心工作能力,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變更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應公告並通知應考人。
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評分表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