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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經國防部核准外職停役,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
檢覈:
一、轉任之外職,係屬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
位者。
二、轉任之外職,係簡任或相當簡任或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
三、轉任之外職,係正副主管或重要職務者。
四、轉任之外職,與曾任之軍職經歷或軍職專長性質相近者。
前項申請轉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 者,以隨同業務移撥
人員或具有航海、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專長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