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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習期滿,由所在學習機關填具學習期滿成績考核表 (如附表) 報請公路
局轉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
並予正式任用。非經再服務一年,不得調任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職
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