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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突刑案或犯不名舉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
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宣告者,應於一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轉請考核部核准
恢復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