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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或訓練期間請事假超過十天或病假超過二星期者,應
予重訓。
重訓人員應於一年內向經濟部申請轉請考選部核准重訓,但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