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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訓期滿.由訓練機構填具受訓期滿成績考核表 (如附表) ,轉送考選部
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並予正式任用
。
前項受訓人員屬於飛航管制員,並應依交通部所頒航空人員檢定給證規則
參加飛航管制員檢定,經檢定合格者,由民用航空局發給執業證書及檢定
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