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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分發受訓人員應佔服務機關編制內之實驗,高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
五職等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一級俸
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實物配給及參加福利互助,
但不予年終考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