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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學習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學習期間,但超過三星期之事假及超
過四星期之延長病假,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學習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一
年) 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訓練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