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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訓練期間成績考核項目所佔百分比如左: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包括思想、品德、才能、生活、勤惰等項目
。
二、學業成績:百分之八十。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