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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雇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雇員考試事宜,由各機關指定高級資深人員若干人,組織主試委員會辦理
,並得以各該機關首長為主試委員長。其試務由各機關人事管理人員辦理
,必要時,得調任其他人員協助,考試機關並得派員指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