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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應行訓練人員訓練期間自動申請退訓或重大違規退訓者,或訓練期滿未依
規定到職及自實習期滿之日起六年內以任何理由請求離職者,均應賠償受
期間全部費用。其賠償計算標準依警察教育機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