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6:5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應訓練人員經訓練及分發台閩地區各警察機關實習六個月期滿後,由內政
部彙轉考選部核定合格者,呈請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並報請主管機
關正式派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