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9: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公告後,將有關資料函送保訓會,擬
定訓練計畫,據以辦理訓練。
前項訓練委託辦理時,保訓會應於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公告後,將有
關資料送請受委託之訓練機關 (構) 學校擬定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
實施。
受委託之訓練機關 (構) 學校於辦理訓練完畢,應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
送保訓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