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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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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兩階段,其期間合計四個月至一年。
本辦法實施前曾應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
或曾依本辦法之規定接受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得免除基礎訓練,惟實務
訓練期間與分兩階段實施者同。
實施訓練期間得視需要按錄取等級、類科集中施以專業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