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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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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訓人員在接受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違反訓練規章
,情節重大者,的由訓練機關 (構) 學校函請保訓會核定予以退訓。經退
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大型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訓者,應予停止訓練。
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宣告者,得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