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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現役軍人經正額錄取,因法定役期尚未屆滿無法即時接受訓練者,得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名時即具現役軍人身分者,應於報名時檢具服現役證明文件向考選
部聲明,由考選部於榜示後將現役軍人正額錄取名冊,函送保訓會。
二、報名後至榜示日始具現役軍人身分者,應於榜示後十日內 (郵戳為憑
) 檢具服現役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於退伍 (除役) 令生效日起一年內,應自行向保
訓會申請補訓,並由保訓會通知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遇缺調訓;逾
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並註銷其受訓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