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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 11 條
應考人對於體能測驗過程或成績如有疑義,應於當日測驗結束前,向試務單位提出書面(如附表四)申訴,由體能測驗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或體能測驗委員共同處理。
應考人對於同一事由提出申訴,以一次為限。
圖表附件:
附表四 體能測驗申訴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