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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應考人閱覽試卷應於申請期間截止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但必要時,得酌予延長十日。
經核准閱覽試卷之應考人,應依試務機關通知之指定期日及閱覽場所進行閱覽試卷。
前項通知得以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為之。
應考人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於指定期日至閱覽場所閱覽試卷時,至遲應於前三日通知試務機關,另行指定期日閱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