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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用人機關因職務業務性質之需要,申請設置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之考試類科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敘明理由:
一、業務性質、職務內涵及其應具備之相關專業知能。
二、執行職務所須具備之專業知能與應具備專門職業證書之關聯性。
三、申請設置新增類科名稱、建議所屬職系、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
四、須具備工作經驗年限及其出具證明之單位。
五、預估該類科未來五年之人力需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