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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驗式試題計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科目全部採用測驗式試題時,各類科原始分
數總平均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降低其及
格標準,錄取至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一,但總平均成績低於五
十分者,或有一科目成績低於廿五分者,仍不予錄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