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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驗式試題計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檢定考試,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
分之六十時,得換算為T標準分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達六十分以
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二十四時,得換算為H標準分數;其原始分數,
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視需要換算為ME標準
分數。
其他各種考試,必要時,經典 (主) 試委員長之同意,得比照換算為T標
準分數或H標準分數。
各種考試及檢覈筆試,應考人數不足二十人時,其原始分數均不予換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