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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驗式試題計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換算為標準分數時,可依考試性質,採用下列
公式之一:
__
一、T=X-X/ (SD/10) +50
T表示標準分數
X表示原始分數
__
X表示平均數
SD表示標準差
__
式中X-X/SD,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__
二、H=X-X/ (SD/14) +50
H表示標準分數
X表示原始分數
__
X表示平均數
SD表示標準差
__
式中X-X/SD,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__
三、ME=X-X/ (SD/20) +50
ME表示標準分數
X表示原始分數
__
X表示平均數
SD表示標準差
__
式中X-X/SD,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