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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驗式試題計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原始分數得以校正猜測公式校正之,其公式如下:
S=R- (W/N-1)
S表示校正後之原始分數
R表示答對題數
W表示答錯題數,但不包括未作答之題數
N表示試題之選項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