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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闈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闈場門窗應加貼經機要組組長簽名或蓋章之闈場封條後,由機要組組長會
同試務機關政風人員封鎖,門窗鑰匙由機要組組長保管,並派警衛執行門
禁。
前項闈場門窗封條及其他安全管理事宜,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
監試委員得查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