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00:0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試區於考試前應舉行監場會議,必要時得合併舉行。
前項監場會議由試區主任主持,試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試務處派員代理之。
監場人員均應準時出席監場會議,不得遲到或早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