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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二人,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考選部部長就部內與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及有關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人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