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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未回任人員之退離給與,經陸委會核定後,款項撥付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帳戶,由該機構轉交申請人並掣據送陸委會辦理核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