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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現役軍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
前項所稱現役軍人,係指大陸地區來臺人員,死亡時仍服軍官、士官、士兵現役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