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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本辦法 110.08.20 修正之第 5、18、22~24、30、31、34、38、47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13 條
大陸地區人民未能於申請依親居留時提出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得就其健康情形先予具結,並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補繳。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