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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本辦法 110.07.27 修正之第 24、52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29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39 條條文之附表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其停留期間、核發許可證件類別、申請延期、不得延期條件、申請同行或隨行及不得申請同行或隨行條件,依附表一之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