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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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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其業務活動範圍以為兩岸投資企業提供服務或從事兩岸貿易服務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之其他業務活動,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