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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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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核准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組織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