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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邀請或接待單位於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期間
,應負責接待及安排活動事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活動報告送
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