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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私運大陸物品之查緝,在通商口岸由海關負責,並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
關協助之;非通商口岸及內陸地區,得由軍警機關逕行查緝,並應將查緝
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