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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加強對大陸地區物品 (以下稱大陸物品) 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特訂定
本辦法。
大陸物品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