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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五款代申請委託書,須由申請人本人或團體負責人親筆簽名。
前條第八款交通專業證明或服務證明,係指左列文件:
一、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所獲榮譽、勛獎、學歷證件、著作或其他專業
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服務證明或敦聘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