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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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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大眾傳播事業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有未依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辦
理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責令修改、逕予刪剪、禁演、禁播或
禁止發行。其有引用、剽竊、側錄或購買大陸地區電影片節目輯入其拍攝
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者,亦同。
主管機關事後發現電影片或節目有前項情形者,得撤銷原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